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规定 |
闽医大口腔 〔2005〕45号
一、公示药品价格:要求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是否GMP达标等内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应公示其规定最高零售价和实际销售零售价格。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注明生产厂家和价格实行周期。
二、公示常用医用材料价格:要求包括医用材料的名称、规格、产地、型号、价格等内容。 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要求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批准问号、政府指导价《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闽价[2004]服227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 四、公示方式 我院在其显著位置,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所提供的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五、公示要求 (一)当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我院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遇有公示栏(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我院严格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 (二)我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我院实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具体操作方法及要求,以卫生厅及省物委要求为准。住院患者的费用日清单,每日主动提供给患者,也可在住院期间定期向患者提供,而在出院结算费用时将免费向患者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急)诊患者药品价格清单,可在提供医院门诊收费收据时作为附件向患者提供,也可将已划价的、并标明价格的处方底联向患者提供。 (三)我院行政后勤部门要与临床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保证价格公示工作顺利进行,落到实处。 六、监督检查 (一)我院行政后勤部门及医教部门对我院价格信息公示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或消极应付的临床科室,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我院在价格信息公示的同时,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以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三)各级行政后勤及临床部门要对我院执行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的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清,保公示的内容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严禁将各种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我院将把价格公示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我院行风建设的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对贯彻执行价格信息公示制度不力,收费管理混乱的部门,我院将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公示的范围是医院的工作量信息、医疗质量信息、费用信息等综合指标;单病种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和药品费用等项目指标;医院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重大医疗事件等医疗服务信息。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