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院收费价格医疗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23 22:59:32
|
闽医大口腔 〔2010〕33号
一、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监督机制。医院成立价格监督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人员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制度,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住院部护士站负责提供患者查询要求。每日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患者出院时,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账手续,同时向患者免费提供住院总费用清单。 门(急)诊患者根据要求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四、建立医疗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配备专职物价管理人员,自觉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每月定期进行自查,有无对医疗收费自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和漏收费现象,不允许科室以任何形式的分解收费和比照项目等乱收费行为。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不良记录。
五、完善患者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医教科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医疗价格监督投诉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每位患者的投诉,及时受理处理患者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投诉人。
六、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开展医疗服务的需要,在《医疗服务价格》之外,各相应科室如有条件开展新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闽价[2005]服146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物价管理员应积极指导科室填报新项目成本测算表,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报卫生厅计财处审核、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对“优质病房床位费”申报应按闽价[2005]服145号文件规定程序申报。
七、手术科耗材收费及医用耗材加成收费规定:手术科可收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所需的特殊缝线、特殊止血材料除外内容;凡未列入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等,手术室均不得在项目之外另行收费;《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可按照医院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具体加价率执行省定标准:“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率为8%;1001至5000元的加价率为5%;5001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
八、明确医疗收费管理职能。要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财务科、医教科、药房、总务科、信息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协作,不定期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自查工作,药品零售价和医用耗材价格应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作价原则、作价方法核定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明确管理职能:医用耗材价格由财务科按规定加价率负责定价,报物价管理员审核,经物价管理员签字认可,由信息科专人负责在授权的医用耗材价格库中进行调整,并签字确认;药品调价由医教科按规定专人负责调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财务科价格管理人员审核确认。
在医疗收费管理中,如果因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相关科室未及时调整价格的,造成违反收费标准,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医院各类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九、住院病人的住院时间确定:⑴按闽价[2005]服138文件号规定,“住院时间计算:按计入不计出的原则,即不论当天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出院时,不论当天何时离开,不计收当天住院床位费;”,(2)病人在办理出院当天,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可按闽价[2003]服42号文件规定:如病人出院当日接受医院提供的上述各项医疗服务,医院可收取相关费用;如医院当日未向出院病人提供上述各项医疗服务,不得收费。
十、建立健全医院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医药费用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
⑴医院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禁止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收费和重复收费。
⑵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价目表等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的价格。
⑶严格执行住院患者费用每日清制度,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患者。患者出院时,提供详细的总费用清单。
⑷接受患者价格咨询和费用查询,如实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及时处理患者对违规收费的投诉。
⑸完善医疗服务项目的病历记录和费用核查制度,定期对患者费用进行核查,病历没有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费用。
十一、各科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医院管理人员《医院各类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⑴科室和医务人员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
⑵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违反收费管理制度、临床科室和个人私自收费的,处以10倍罚款。
⑶没有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有提供医疗服务而未收取费用的或漏收费的。
⑷医务人员开大处方、乱治疗、乱检查,增加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的。
⑸其他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
本制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