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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
来源: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2-11 15:25:59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闽卫规〔2024〕2号)(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工作,深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提高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wps.cpa.org.cn)上备案。

第二条  根据《规定》关于“三定二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工作要求,现将我院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接待时间

设立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星期二下午为我院“医药企业接待日”,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接待日顺延至下一周星期二下午;

(二)接待地点

3号楼202会议室(如有变动将会提前通知);

(三)接待人员

1.药品类联系方式:李老师 0591-83720716

2.医疗器械类联系方式:郭老师 0591-83736422  

(四)接待流程

1.医药代表需提前一周联系预约登记(附件1),并由接待职能部门向医院办公室报备;

2.接待人员接待医药代表时,需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被接待人应明确说明理由,并由接待人员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经审核后方可接待,并报备医院办公室;

3.接待人员应做好接待记录(附件2)。

第三条  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

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未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进行备案的、未提前预约的及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的活动应与预约登记到访事宜一致,同时我院接待人员将对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的活动内容进行相应的专册记录。

第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需由接待职能部门向医院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或有其他本规定所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预约登记表

2.接待记录本

附件1.预约登记表.xlsx

附件2.接待记录本.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