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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10-23 23:06:59

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为持续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具体如下:
一、防范预案
1.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组织保证
医教科为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负责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及向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和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好医疗安全责任书签订工作。党、团组织负责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承担防范医疗事故的工作。
2、加强培训、知法守法,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法律支持
医院为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医疗安全意识,每半年开展一次医疗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安全医疗例会,对全院职工进行医疗卫生管理知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懂得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3、加强学习,规范服务,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制度保证
为不断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医务人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诊治技能。医院将定期举行三基训练及考核,并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医学继续教育及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医疗服务中,要做到规范服务,严格执行医院绿色通道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并按规定妥善保管病历资料,落实医疗安全制度和缺陷、事故、纠纷登记报告制度。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发生医疗争议时应按规定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从而达到预防医疗事故发生,减轻医疗事故损害。
4、健全组织、督促检查,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科学决策
为把提高医疗质量工作落到实处,医院调整和完善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医疗仪器管理小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等各种质控组织。各小组要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定期召开会议及检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发现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和整改,为各项医疗工作提供可靠信息,为防范医疗事故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处理预案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以及发现医疗事故苗头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教科汇报,医教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
2、发生医疗事故时,医院应按规定向属地卫生局业务科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应在1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局业务科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
5、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医院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7、医教科对医院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讨论定性,作出相应处理,并定期向卫生局报告。